更新时间:2018-07-13 11:52作者:王华老师
《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文化村寨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侗族文化村寨,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历史文化厚重,侗族传统建筑风貌和格局保持较为完整,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居住聚落。
第三条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应当坚持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指导、社会参与、村民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工作;湖南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配合做好风景名胜区内侗寨文化村寨的相关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侗族文化村寨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与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侗族文化村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侗族文化村寨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侗族文化村寨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侗族文化村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侗族文化村寨保护村规民约,督促居民搞好村寨内环境卫生,落实消防责任和措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设施;劝阻、制止破坏侗族文化村寨的行为。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侗族文化村寨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自治县保护名录的侗族文化村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侗族人口比例不低于70%、总户数不少于5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