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1:50作者:王新老师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经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章76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予以废止。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为核心,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密、清晰的责任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和计划,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