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5:57作者:李天扬老师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市)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城市管理、工商、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城市风貌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和风貌。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