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5:21作者:李天扬老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
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答:党的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对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近期,应把差额选举的范围首先扩大到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组织的委员、书记……”。考虑到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目前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不宜简单规定统一实行差额选举。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可采用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的办法:委员会人数较少的,经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把所有委员都作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选举。
问:为什么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答:这个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党的基层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或代表的民主权利。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该组织范围以内的所有有选举权的党员或经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当参加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
党的十三大以前,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种规定不尽合理,在选举人缺席较多的情况下,有可能达不到有选举权人数的三分之一;很显然,这样做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充分体现多数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