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4:22作者:王新老师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解读,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为了保证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也为了保证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天津市出台《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及救助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加大救助重残、重病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天津市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失独等符合本市分类救助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核减家庭收入或者增加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特困人员可选择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
对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符合条件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
为受自然灾害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的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