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06作者:李天扬老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