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27作者:李一老师
2015年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01年后我省首部在省人代会上通过的地方性法规。[2]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起草组紧紧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开展了广泛、扎实、细致的研究、论证、修改工作,科学论证、广纳民意。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的重大问题,通过召开法律专家、环保专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对规范内容的针对性、可行性进行充分深入的论证,确保规范内容科学合理、切实可行。通过多次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民主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召开排污重点单位座谈会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在更广的范围内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条例制定,有序扩大公众参与。特别是将草案发送给每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分赴各市当面听取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有关基层部门的意见。各省辖市、县(区、市)人大常委会也通过多种形式收集、汇总和反馈草案修改意见建议。这里可以提供一组数字加以说明:条例的立法调研行程遍布江苏13个市,先后召开30多场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收集汇总各方面意见近2300条,修改文稿达10多次,用于常委会和人代会会议的说明材料近4万字。提请人代会审议的草案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充分吸收采纳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内容可行,质量较高,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保证了条例高票通过。
条例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从江苏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注重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的要求,注重借鉴吸收我省有关规定和兄弟省市的立法成果,注重归纳提炼总结实践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条例以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为基本依据,以保障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有效落实为规范重点,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备以下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