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22作者:三水老师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供参照执行。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督促尚未建立流转交易市场的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抓紧建立市场并完善规则,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
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