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1:25作者:李天扬老师
《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下称《条例》)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加强预算信息公开监督、强化乡镇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全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预算审查监督范围拓展为一般性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体系,并加强对政府债务和开发区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实现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的全覆盖。
《条例》适用范围由原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扩大到了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条例》明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硬化预算约束,避免预算追加频繁、先支出后报批的情况发生。
《条例》对预算公开的主体、方式、内容和时限等作了补充和细化。首先,规范了公开的方式,预决算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其次,对政府预决算公开作出细化规定,为群众能看懂、社会能监督创造条件。此外,《条例》还规定人大作出的有关预决算的决议、决定和审查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也要向社会公开。
以下情形将被追责
如未按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的;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未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的;对审计查出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将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此外,未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截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由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