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18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批准《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泄洪通知、水质监测、开发利用、移交管理等制度,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和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明确规定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
中型以上水库应设管理单位
水库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南宁市现有水库748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26座,小(1)型水库207座,小(2)型水库512座。
按照法定部门职责分工,条例明确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为确保水库的日常安全运行,条例规定中型以上水库应当设立管理单位,小型水库视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水库泄洪须通知
条例规定,开闸泄洪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监督;自溢泄洪的,泄洪前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行政首长负责
为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管理,条例明确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行政首长负责,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水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与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签订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