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1 10:18作者:王华老师
《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并批准《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南宁市共有水库748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26座,小(1)型水库207座,小(2)型水库512座,大部分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经费缺乏等各方面原因,水库的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养护维修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所有水库长期投入不足,养护维修不正常,严重影响水库工程和水库安全,影响了受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南宁市的实际,制定出台了《条例》。
《条例》明确了水库管理的经费负担,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移交管理等制度,破解了水库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填补了水库管理立法空白,规范了水库管理和保护,促进了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适用于小(2)型以上水库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通过修筑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的,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而对那些以发电为主的或者库容较小的水库不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同时,由于南宁市已经出台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管理,保护范围更广、管理要求更加严、违法责任更重,因此,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条例明确:《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对这些水库按照饮用水源进行更严格的保护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水库可将管理权限移交行政主管部门
为确保水库管理经费的投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有水库以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也都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