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09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6月28日下午,《浙江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7日,新修订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责。针对乡(镇)以下火灾事故高发多发、基层消防工作力量薄弱、基层管理人员有责无权等问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并明确乡(镇)街道可依法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询问调查、责令改正等监督职权。
《条例》强化了单位消防的责任和义务,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和重大火灾隐患纳入征信记录;将火灾高危单位纳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后上岗,鼓励其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条例》还首次明确多业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的消防设施配备和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等提出明确要求。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新增条文12条,并整合、丰富了大量规定,共8章64条,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中,首次将“智慧消防”写入消防立法。《条例》对《消防法》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作了具体化规定:“鼓励、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此外,针对电动车辆亡人火灾事故高发问题,《条例》规定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条例》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对违规停放、充电的违法行为设定了50元至200元的罚款处罚。
为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和保障,《条例》新增规定:“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