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06作者:王新老师
《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根据国家《消防法》,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规定有不少创新和完善,具有“十大亮点”。
亮点一: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更加明晰。
《条例》充分反映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等等。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从而使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上升为法定职责。
亮点二: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更加具体。
根据《消防法》确立的“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原则,《条例》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了一系列补充和细化,根据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条例》强调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了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具有的内容,规定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预案应当包括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规定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首次在地方立法中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并鼓励、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企业等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亮点三: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更加明确。
针对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针对当前小区存在较为普遍的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况,《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同时,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