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10:17作者:李一老师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辽消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辽消条例》亮点众多,其规定的政府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举措更加具体,对经营者承担的维权自律法定义务要求更加明确,消费者协会维权职责更加详实,解决和规避消费纠纷的条款更加实用。
★维权限时
在《消法》规定的通过网购、电视购物等方式购买商品实施7日无理由退货的基础上,《辽消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于3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商品完好。《消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辽消条例》缩短为5个工作日。《消法》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期限,对此,《辽消条例》分别规定为5个工作日和30天。同时,《辽消条例》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最长期限为60天。
★监督履诺
经营者夸海口、许承诺搞促销,一旦露馅了、食言了就想反悔,今后这种做法在辽宁将被彻底封堵。《辽消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内容严于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消费者有利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如经营者宣称商场商品“假一赔十”,如果消费者买到假货,经营者就要承担10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追根溯源
《辽消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辽宁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此规定,经营者要建立商品追溯制度,销售的每件商品必须记录渠道来源。未按照规定保存进货时的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处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