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15:07作者:李一老师
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建造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及装修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应急管理以及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农村宅基地房屋除外。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国土、财政、安监、公安、消防、城管、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务、交通、民政、民宗、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