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0:57作者:王新老师
为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河北省已拟出台志愿服务条例。
2016年5月23日,《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再次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新的建议对保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而条例中的诸多保障和激励条款,也将鼓励更多市民投身志愿服务,把省会建设成为志愿者之城。
每年3月5日拟定为河北省志愿者日
《条例(草案)》规定,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无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志愿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每年3月5日为本省志愿者日。
河北省拟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志愿者可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可以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成立志愿组织应在民政部门申请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分支机构。
鼓励专业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条例(草案)》拟规定,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危济困、社区事务、治安防范、支教助学、生态环保、公共卫生、法律援助、科普宣传、公共文化、心理疏导、应急救援、拥军优属、大型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和支持具备心理、医疗、消防、法律、教育、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
提倡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及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服务存在风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条例(草案)》拟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安排与其年龄、体力、智力、技能、时间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