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4:16作者:王华老师
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必要性
呼伦湖为我国第四大淡水湖,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境内,属于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草原生态系统类型的综合型自然保护区,面积七十四万公顷。呼伦湖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止荒漠化以及维系周边草原生态系统平衡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是我国北方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尽管呼伦贝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保护管理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当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一是在保护区私搭乱建房屋的现象存在增长的趋势,不仅对保护区整体环境和景观造成了不利影响,还给管护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为了追逐利益,破坏保护区的设施、设备和自然植被以及捕猎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随着保护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资源有序开发和有效管理也亟待规范。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呼伦湖的生态环境,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现“一区一条例”的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呼伦贝尔市政府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送审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呼伦贝尔市政府法制办、呼伦湖保护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协调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委办厅局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外省的先进立法经验。此外,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呼伦湖保护区管理局组织召开了立法前评估会,广泛听取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环保、法律专家的意见。针对反馈意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呼伦贝尔市政府法制办、呼伦湖保护区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在与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提交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并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