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4:11作者:李天扬老师
导读:户口是公民身份的一种标志,是国家统计人口的重要渠道之一。有户口才能办到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民间对于没有户口的人通常称作黑式人口。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湖北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以及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各类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进行统一管理。对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办理户口,只限收取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其他费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机收取相关费用。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或合法的生活来源。武汉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按照2006年前逐步放开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1、凡到我省工作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技能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市居住地入户。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或被城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年以上的,本人可在所在城市落户。在城市落户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2、公民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照顾其一定数量的亲属在当地落户。3、在城市自建房屋或购买成套商品房达一定标准,具有合法产权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4、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职业技能)、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或按照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不受学历和居住年限的限制,准予在常住地申报居民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