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1 14:07作者:王新老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顺应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冀发[2014]6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落户。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的农村人口就近在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落户。坚持统筹配套,创新户籍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二、有序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