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0:18作者:李一老师
大连市防震减灾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含区、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交通、水利、能源、城建、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费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基本原则】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
第七条【考核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市、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通报各部门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并作为绩效考核和工作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公益宣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全民素质教育纲要,结合全民教育和国家相关纪念活动,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九条【科技研发】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运用,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