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7:48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水利部副部长田学斌就《条例》颁布和施行的有关问题做出详尽的解读。
★科学规划是基本原则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农田水利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田学斌认为,农田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我国人多地少水缺、水旱灾害频繁、水土资源不匹配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投入不断加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动工作,管理基础较为薄弱,建设投入、规划统筹、运行维护、用水管理等制度不够健全,立法缺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制约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条例》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府责任,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和法律责任。
田学斌介绍,当前,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部门较多,为了避免各有关部门按条块体制多头管理、工程建设投入分散、重复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条例》把“科学规划”作为发展农田水利的一项基本原则,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农田水利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二是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并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三是强调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四是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五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