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6 17:37作者:李一老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5月1日开始施行。据悉,这是宁夏首部针对农村扶贫开发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宁夏扶贫开发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分别从扶贫立法的目的、扶贫开发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规定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扶贫开发的范围和标准,贫困村和贫困户确认程序,扶贫开发的规划、计划、开发措施、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违反本《条例》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彦宁介绍,该《条例》在出台过程中,创造了三个“第一”: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通过一部法规通过三次常委会才最终审议通过;二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第一次开展了与自治区政协委员的立法协商,收集了40多条建议;三是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上第一次全票通过的一部《条例》。《条例》规定,农村扶贫开发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协调农村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年扶贫任务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都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条例》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滞留、截留和挪用扶贫款物的;未按规定公开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分配使用、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进展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违反《条例》规定,损坏、侵占、擅自处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物资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扶贫开发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款物,并取消其当年享受扶贫政策的资格:采用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手段获取享受扶贫政策资格的;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条例》规定: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