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28作者:才子老师
2015年3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施行12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实施,《条例》着力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将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市公共资源局积极组织学习,派员赴合肥参加培训,多措并举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问:《条例》出台有何意义?
答:《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作为其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问:《条例》如何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答:从《政府采购法》来看,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有四个重要因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标的和采购项目。其中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法》将其界定为“财政性资金”,《条例》进一步对此作出了解释,即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标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为货物、工程和服务,《条例》对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并对《政府采购法》中服务的定义作了细化规定,即“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都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两法“打架”的问题,《条例》对此如何进行调整?
答:《条例》在这一问题上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对应。一是范围界定上保持一致。《条例》对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界定与《招标投标法》进行衔接,并与其实施条例的表述完全一致。二是法律适用上相互衔接。《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并进一步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以市中心城区政府采购项目为例,根据《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黄山市市级2015—2016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限额标准:(一)若为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或3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工程招标程序,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二)若为50万元以下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或30万元以下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公开询价方式;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由采购人直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