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0:19作者:才子老师
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碳发展促进和低碳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低碳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与适应气候变化相统筹、企业实施与公众参与相促进、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重点促进以下低碳发展工作:
(一)推动提高产业活动中的能效;
(二)推动低碳生态农业发展;
(三)构建可持续和安全的城市交通;
(四)推广绿色建筑;
(五)建设绿色市政基础设施;
(六)加强水资源和固体废物管理;
(七)提升生态保护中的碳汇能力;
(八)引导居民低碳生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碳发展组织领导机制,决策低碳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低碳发展的主要措施,部署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低碳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林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商务、气象、农业、水务、房管、公安、旅游、教育、卫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低碳发展的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在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制定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碳发展规划和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强度降幅要求、管控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手段等内容,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采取不同的低碳策略。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低碳发展年度减排目标、任务、项目、措施以及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