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6作者:李一老师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还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车辆安装并装轴的,并装双轴按照二个轴计算,并装三轴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对从事货运的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第五条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