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0:24作者:李天扬老师
国务院法制办将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拟在我国通过强制医疗所制度,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标准不统一,导致该制度执行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明显。
拟制定条例的说明指出,强制医疗所是执行刑事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场所,其机构性质应当是执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医疗机构,但医疗是实现这项强制措施的必要手段,是强制医疗所的重点工作。
送审稿在如何解除强制医疗上,结合各地多年实践工作,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规定了因精神疾病病情稳定和因躯体原因的两种情形。
【解读】
近年来,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引发舆论关切。2016年6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制度。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并送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由于缺乏相应细则,实践中有的病人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疗,有的被家属领回家自行监管,还有部分病人释放后重新流散到社会,强制医疗制度效果并不明显。
此次公布的送审稿明确,强制医疗所的机构性质是执法机关而非单纯的医疗机构,推行与看守所等其他公安监所一样的专业化医疗工作模式。
送审稿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强制医疗所可以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但实施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禁止用以惩罚被强制医疗人员。同时,强制医疗所不得强迫被强制医疗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严禁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