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4作者:李天扬老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
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可喜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广泛。它是我国公民充分享有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体现,是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力的结晶。对于这些民间组织的发展,党和国家一直坚持积极扶持、鼓励和保护的态度。但是,由于缺乏法定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一些单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一些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盲目发展。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松散,许多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和隐患。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兴利除弊,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确立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迫切需要的。
与此同时,由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社会上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还有的单位随意干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挫伤了民间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下,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他们急切盼望国家制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捍卫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从社会,从民间要求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l99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理顺关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建立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领导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财务活动、人事管理以及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安排、接受资助等负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登记的审批工作以及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登记管理实施统一归口后,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该通知要求,要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必备条件以及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使对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内的民间组织的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