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05作者:王华老师
关于实施《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
一、安置方式
(一)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l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通过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l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在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不予安排工作。
(三)退休。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供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复学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回原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二)入伍前户口在本市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接收地县级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籍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籍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外省入伍需在本省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