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04作者:三水老师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2013年6月28日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批准,2013年8月22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保护内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5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园林、环境保护、旅游、市容管理、教育、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