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10:05作者:王新老师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批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南京市水务局组织召开了宣传贯彻《条例》动员会议,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宣传贯彻,现将条例立法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相关解读。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立法的必要性
南京市位于长江下游,现有农村小型泵站2900余座、蓄水塘坝约10万座、各类抗旱翻水线150余条;全市共有万亩以上灌区42个、农业圩区100余个、县乡河道1100余条。面广量大的农田水利设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农田水利灌溉排涝体系,成为了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基础,也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但是随着全市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全面加快,我市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与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一是农田水利工程标准不高。农田水利设施还不够完善,农业灌溉保证率不到80%,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率不足60%,灌溉排涝能力依然不足。二是产权不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复杂,多数工程建成后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无法界定,产权不明确,造成只建不用、用而不管、管用脱节。三是管理组织不健全,管护责任不明确。目前小农水工程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特别是由村集体管理的面广量大的小农水工程,由于管护经费无着落,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四是基层管理队伍不稳。镇(街)水利站人员工资需要靠自身创收解决,难以很好地履行管理职能。五是社会上对农田水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农村偷盗、毁损工程及设备的现象较为严重。
综上所述,为适应农田水利管理工作需要,我市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农田水利管理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市水务局作为条例立法牵头部门,于2013年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计划,委托河海大学法学院组成课题组。从体制机制、农田水利现状、现行水法规落实等方面开展专题研究,完成了立法调研报告,基本摸清了我市农田水利状况,找准了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去年8月,在市人大农委的直接指导下,市水务局再次对江宁、溧水、高淳、浦口、六合等五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进一步厘清了我市农田水利立法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同时,还借鉴了江西、山东、黑龙江、福建等外省立法的先进经验。今年以来,市水务局按照立法程序,多次征求农田水利管理和执法人员、基层镇街和村组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邀请省水利厅、驻宁大专院校及水利科研单位的领导和专家进行论证,积极采纳各层次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在市人大、市法制办的指导和帮助下,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批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