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0:27作者:李天扬老师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有害成分的含量高于土壤原有含量,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土壤环境质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