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10:21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大变化
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第二大变化
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大变化
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四大变化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修改了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的规定。
第五大变化
对于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参照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六大变化
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的职责,修改后的条例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条例修改的原因
原因一:原条例虽然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但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同时,原条例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也不够严谨,容易被规避。为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依法加强对期货交易活动的监管,同时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