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22作者:王华老师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消防条例》,此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定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5条。与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相比,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以及有关处置隐患程序;对加强农村消防基础建设方面提出了要求;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出了具体举措;细化了消防宣传教育的规定;消防安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善;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监管难题得到破解;消防文职人员协助执法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电气火灾防范的措施纳入法律。《浙江省消防条例》的颁布实施,预示着我省对《消防法》的宣贯走在全国前列,为广大群众学好、用好《消防法》奠定了基础;它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地方消防法律体系,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着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
《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5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五条,根据国家《消防法》,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规定有不少创新和完善,具有“十大亮点”。
亮点一:
政府消防工作责任更加明晰。《条例》充分反映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等等。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从而使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上升为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