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电力是企业生产、人民生活和城市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维护电力安全、保障电网正常运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下称:“《条例》”),以加强本市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促进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条例》将于2016年6月1日生效实施。
上海律协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积极参与到《条例》的起草工作中,为本市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法律制度建言献策。
2016年3月4日下午,委员会召开专题解读会,由副主任张磊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创新内容以及对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法治建设的影响。委员会主任马永健、副主任郑震捷等19名委员参加并讨论。
一、出台背景
一是在国家政策层面,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和加速通道。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发[2015]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其重点在于“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价格由政府制定,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放开两头”是指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实行市场开放准入,引入竞争,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价格由市场形成,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2015年11月26日,《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正式颁布,标志着新一轮电改进入加速通道。
二是在地方政策层面,停电纳入本市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和环境整治的保障措施。7月28日,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司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2015年7月1日,市环保局、市司法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部分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和个人,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配合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