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0:14作者:王华老师
国家石油储备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储备石油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储备类型〕
本条例所称国家石油储备,包括政府储备石油和企业义务储备石油。
政府储备石油包括国家直接投资运营和国家出资委托企业开展的战略储备。政府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收储、动用、轮换等实行国家统一管理。
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是指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依据本条例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企业义务储备石油所有权属于出资企业,实行最低库存管理。
第四条〔储备品种〕
本条例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
第五条〔储备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结合一定时期内的国家财政状况和石油储备能力,制定国家石油储备总体发展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国家保持国家石油储备规模与石油消费总量相适应。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石油储备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拟定国家石油储备发展规划以及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对石油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储备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政府储备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储备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挪用、损毁储备石油,破坏石油储备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