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27作者:才子老师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省和市(地)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省森工总局、林业局负责辖区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可进行产权等制度改革。
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
第六条 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创业扶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