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1 11:21作者:李一老师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经2011年4月2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117号公告发布。该《细则》分总则,选举机构,代表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10章54条,自2011年5月3日起施行。以下是关于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选举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中央、省、自治州、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可以参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五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