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0:48作者:王华老师
湖北省价格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持价格秩序,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称《处罚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国家机关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第三条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绝大多数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极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对价格活动实行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定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价格或者规定的作价办法等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调控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价格调控、监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价格监测、成本调查和监审、价格监督检查等所必需的资料。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同时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