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0:27作者:李一老师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为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保障城市公交路权优先
禁占公交专用道,站点30米内其他车辆禁停
【原文】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出行。
【解读】
城市公交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解决百姓出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标志等设施;不得摆摊设点、堆积物品,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其他车辆不得停靠。若违反规定,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或者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2、科学编制城市公交规划
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
【原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解读】
城市公交规划布局是优化公交网及站点位置的基础。为保证公交线网布局及站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方便群众出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