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19作者:才子老师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