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09作者:三水老师
2016年5月17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了解到,6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行新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法定义务,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也更加具体。《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两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原《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行了重大修订后推出的一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就新条例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明确政府部门有法定义务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条例中非常具体地罗列了16个行政部门。减少时常出现的推诿、不作为问题。例如,今后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遇到纠纷或侵权,就可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将《消法》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缩短为五个工作日。对《消法》没有明确消费者协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期限规定为五个工作日和三十天。
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最长期限(60天)。明确了消费者投诉的举证和告知义务。明确了经营者有义务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调查消费者投诉问题。明确商品和服务出现无法鉴定的质量问题时,经营者要提供自己无过错证据,也就是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义务。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消费纠纷调解书有权利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有义务进行司法确认,并通过司法手段确保消费纠纷协议得到履行。
亮点2:明确经营者经营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夸海口、许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经营者宣称商场商品“假一赔十”,如果消费者买到假货,经营者就要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必须实名经营,消费者有权利知道经营者的真实情况。例如,消费者熟悉的“一手店”,很多人会以为是连锁店或分店,事实上每个“一手店”的店主,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很多是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标明所有费用明细。例如,目前平板电视机销售只标明电视机价格,挂架收费不告知。电视机安装时,消费者支付的挂架费用,完全由安装工人决定,今后这种销售行为将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