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44作者:才子老师
民用航空器系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经营活动范围
主要包括:无人机驾驶员培训、货物(邮件)运输、空中喷洒(撒)、电力作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空中拍照、空中巡查、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项目。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二)活动主体应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取得适航证;
(四)需使用的专业作业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五)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KG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驾驶员;
(六)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七)所使用的航空无线电频率应符合国家及民航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有关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安全、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两年内具有累计一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并确保在无人机飞行活动期间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