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7 13:35作者:李天扬老师
大连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保障道路货运市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及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经营,是指以场地为依托,为货运站、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保管、装卸理货、货运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活动;所称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是指以网络为依托,建立公共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为道路货运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发布道路货运信息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道路货运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道路货运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道路货运市场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区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市场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道路货运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道路货运市场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扶持、社会投资建设、经营者自主经营的原则。
鼓励道路货运市场实行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
第六条 鼓励依法成立道路货运市场行业协会。道路货运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共同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市场经营,属于场地道路货运市场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属于网络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