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8:47作者:三水老师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5月4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保护绿地,改善城市景观环境,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标准,严格管理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绿化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林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