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7:36作者:王华老师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