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0:27作者:王新老师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区、镇(街)为主的综合执法体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市、区综合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镇、街道及特定区域设立或者派驻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活动。
第五条规划、土地、住建、交通、交警、食药监、水务、海洋渔业、卫生、市政、园林、环卫、工商、环保、人防、地震、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综合执法部门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综合执法部门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综合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人员。
第八条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和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享受外勤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