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42作者:王华老师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省辖市、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程;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
(五)搜集、保存、整理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交流和宣传;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