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29作者:王新老师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1条,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的20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广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多种措施鼓励
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条例》分设三章,从强化人大监督、理顺行政监督、增强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在人大监督方面,《条例》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广东省实践,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联网监督以及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监督。
在行政监督方面,《条例》契合广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全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邮政)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条例》进一步明确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的具体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等职责,还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改进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以打击社会保险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通过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专家库和社会监督员、决策公开、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工会参与政策制定、媒体开展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等内容,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严格基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