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08:34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三)按地区、按部门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当耐心解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四)对反映的问题,要求解决或者答复。
第七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的处理决定。第八条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当签署真实性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基本事实。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