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7 10:24作者:李一老师
我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日前经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如果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的,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装修垃圾、废弃大件家具不能随便乱扔了。《条例》规定,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违反该条,将面临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全域化和全程减量分类体系。条例对建立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机制,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控制和管理机制,以及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责任划分作出规定,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收运处理体系方面,条例提出要建立完善城乡保洁制度、管理队伍和收运网络,将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范围从城市延伸到镇村地区,并对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以实现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覆盖。在模式上,鼓励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逐步改变收运环节的单一性。
在设施建设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了包括垃圾处理场(厂)、转运站和收集点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要求重点解决目前建设水平低、项目落地难、用地紧张以及环卫设施与主体设施不同步等问题。
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生活垃圾处理费须全面开征,体现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和清洁家园的主体责任。
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各部门及镇、村责任,村委会和村民要切实负起村庄保洁的责任。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社会单位、企业、社区、公民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及建设保障等方面的责任。